越分把持。 明 方孝孺 《霍光》:“吾故曰 光 之不底于戮,幸也。以其昧於去就之义,而不知天之大柄不可僭持也。”
超越本分。古时指地位在下的人冒用地位在上的人的名义或礼仪、器物:~号(冒用帝王的称号)。~越(超越本分,冒用在上的人的名义或物品)。
1.拿着;握着:~枪。2.保守住:维~。~久。3.掌握;料理:主~。勤俭~家。4.挟制:挟~。胁~。5.对抗:相~不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