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 律规定,处流刑者,妻妾应随同前往,谓之僉妻。 乾隆 二十四年停止。详见《清史稿·刑法志二》。
1.文言副词。都。2.众人的:甚副~望。
qī将女儿嫁给他人。 【组词】:可妻、以女妻之qì将女儿嫁给他人。可妻、以女妻之